法律实证主义的反对者萨维尼认为,甘斯将黑格尔的历史性理论与法律体系相结合。由于拒绝法律准确地反映了社会的存在条件,即法律的复写论思想,甘斯反其意而提出法律体系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而改变。黑格尔在他的《哲学史演讲录》中认为,哲学体系是其所处时代的思想的表达,而甘斯拓展了这个理论的视域,认为法律体系也是其所处时代的思想的反映。
忠实于黑格尔,甘斯将社会制度看作局部反映整体的有机整体。甘斯坚持社会制度的结构观念。社会是历史的实体,而它们用于维持自身的机制之一是确保局部对维持整体的目的起作用。
甘斯撰写了很多关于财产历史的论文。他发展了财产关系是历史的这种看法。大体上来说,他研究了欧洲的财产关系,还专门研究了罗马财产理论的起源及其衰落,并发展了德国的财产观念。通过表明支配财产关系的法律不是永恒的,而要受历史发展过程的支配,他抨击了萨维尼的法律实证主义。
甘斯对马克思的影响非常大,通过他的老师,马克思懂得私有财产不是人类固定不变的状况;相反,财产关系是发展着的,它们是它们所帮助建构和维持的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