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神道之说和祖宗崇拜有密切的关系。基督教统治下的西洋婚姻对上帝负责。祖宗崇拜下的中国婚姻对祖宗负责,以至于对祖宗的代表父母(或姑舅)负责。《春秋左氏传》隐公八年说:“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归……先配而后祖;心鍼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何以能育?”《仪礼·士昏礼》于“亲近”下说:“父醮子,命之曰,往迎尔相,承我宗事,勗帅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礼记·曾子问》曰:“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又说:“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非,不次,归葬子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这些都是婚姻对祖宗负责的理论与事实。后世婚礼,乾宅于迎亲前,坤宅于女上轿前,都要祭祖一次,那大约相当于陈鍼子所说的“先配而后祖”的祖;婚礼告成的当日或次日乾宅又祭祖一次,那就等于庙见。
三种神道主义的婚姻观,一二两种和事先的命定有关,第三种则与事后的裁可有关。一二两种,事实上并不很重要。“天作之合”的天,和“靠天吃饭”的天是一个天,都是“天高皇帝远”的天,其实并没有很大的拘束的力量,不过有此说法,有此一部分的神道设教之后,可以使在婚姻生活上不得适应的人可以聊以自慰;在无可如何之中力图适应,而不妄作它求罢了。约而言之,此其所谓神道遵命定和基督教的神道命定,性质上既很有不同,力量上更大有分别;西洋的神道主义是十分认真的,中国的神道主义却多少带几分游戏的性质,几分点缀的性质,这是不能不辨的,一般如此,关于婚姻的一部分也如此,至于两种性质的是非利弊如何,那就在本书范围以外,可以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