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赠款期限,以君之家族不给学费时起,致毕业时止。但如有前述之变故,则不能赠款(如减薪水太多,则赠款亦须减少)。
四.君须听从不佞之意见,不可违背。不佞并无他意,但愿君按部就班用功,无太过不及。注重卫生,俾可学成有获,不致半途中止也。君之心高气浮是第一障碍物(自杀之事不可再想),必痛除。
以上所说之情形,望君详细思索,写回信复我。助学费事,不佞不敢向他人言,因他人以诚意待人者少也。即有装面子暂时敷衍者,亦将久而生厌,焉能持久?君之家族尚不能尽力助君,何况外人乎?若不佞近来颇明天理,愿依天理行事,望君勿以常人之情推测不佞可也。此颂,近佳!
李婴
此函阅后焚去
一九一七年,杭州,致刘质平
质平仁弟:
前日寄一函,计达览。昨晤经先生,将尊函及门先生函呈去(本拟约夏先生同往,据夏先生云:前得君函时,已为经先生谈过,故此次不愿再去)。经先生将尊函阅过,门先生之函并未详阅。据云:此函无意思,因会长不能管此事也(此说不必与他人道)。总之,经先生对于此事颇冷淡。先云:“须由君呈请,余不能言”。后鄙人再四恳求,始允往询。但因新厅长初到任甚忙,现在不便去,何日去难预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