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鼎二年(前115), “始令吏得入谷补官,郎至六百石”。以往是让民买爵、买官、赎罪,这次则是吏“入谷补官”,值得注意。
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 “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及罪人赎罪。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不合缗”。
天汉四年(前97)秋, “冷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太始二年(前95)秋, “募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从惠帝、文帝时的令民出钱、出粟,到武帝时的入奴婢,入羊可以买爵、买官、赎罪;又从令民、募民这样做,发展而为令吏也这样做。
这说明从惠帝、文帝、景帝到武帝时卖爵、卖官、赎罪制总的趋势是在发展和扩大之中。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制度有像近现代发行公债的制度。这应该说是有道理的。从国家有了财政困难要私人拿出钱帮助国家解决困难这一点二者是相同的。
但区别在于近现代国家发行公债到期还本付息,汉代买爵到一定级别可以免除徭役似乎与还本付息有点相似,但总的看来汉代是以爵位、官位、减罪来抵消私人出的钱、粟、奴婢、羊,这与近现代发行公债就显著不同。
有的富人买到爵位、官位后得到了相应的特权,又利用这种特权去加倍搜刮钱财、勒索民众,这就必然造成不良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武帝的卖爵、卖官、赎罪制度也可以说是饮鸩止渴。